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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解決事業廢棄物問題,資源能夠永續循環再利用,減少事業廢棄物產出,所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應以再利用為主,目前經濟部、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環保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10部會皆已依該授權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而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再利用包括以下三類:

1. 一般廢棄物再利用。

2.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3.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其運作模式則包含廠內再利用、公告/附表再利用及許可再利用等3種,許可再利用又可分為試驗計畫、個案及通案許可再利用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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