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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廢棄物依其來源可分成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所謂一般廢棄物即是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二種,其區分是依照環境保護署所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來認定。
而有害事業廢棄物是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可分成以下8種類別:
1.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2.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3.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4.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5.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6. 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7.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8. 石綿有害事業廢棄物。
至於所謂之事業,其種類則包括農工礦廠 (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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