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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回收業是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及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

而回收業之登記機關為貯存廠 (場) 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其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時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報者,不在此限。而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回收業之登記證有效期限則為5年,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原登記項目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3至6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展延登記時,應審酌其營運期間環保稽查取締紀錄、環境品質變異情形及其他認有必要審查之事項,據以准駁其展延申請。

至於回收業之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1. 登記證字號。

2. 機構名稱及地址、廠 (場) 名稱及地址。

3. 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4. 核准登記日期及有效日期。

5. 回收業業別及回收項目。

6. 回收貯存場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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