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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是由威盛法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宏邈律師所設立,除了希望能提供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除業、廢(污)水處理業、資源回收業及土壤整治等相關業者原有之環境法規諮詢、訴訟服務外,因為國人環保意識抬頭,且環境法規對於從事相關業務設有嚴格之申請、申報程序,從事此相關業務者稍有不慎,輕者受到行政裁罰、追繳不法利得及撤銷許可等行政處分,重者觸犯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等⋯⋯等行政刑法規定,因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之方式或甚至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領得相關文件後即從事相關業務,依法即須承擔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高達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等刑事罰金責任,其刑事責任及罰金都不可謂不重。

有鑑於此,劉律師乃架設本部落格,希望能提供環境法規規定之申報及許可業務等之代辦、顧問服務,例如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試運轉計畫書、廢棄物進出口及營運開業之登記許可、變更及展延申請,產源事業客戶與清運、處理業者客戶及焚化廠等相關業者間委任契約之監督及執行,以及相關業者參與政府採購標案投標文件之處理等代辦、顧問業務,以減少相關業者被裁罰之可能及處理之成本。

部落格「環保知識加油站」、「訴願、行政及民刑事訴訟案件交流道」及「訴願及行政訴訟參考書狀範例交流道」等因創設初期內容尚不豐富,日後會儘速提供相關資訊供網友參考,請網友見諒。另外「環保新聞停看聽」則會分享關於環保之相關新聞,簡評並說明其相關法規規定,而各新聞內容其著作權仍屬引用來源之各大新聞媒體,網友若有引用,並請註明新聞來源,以共同保障他人著作權。

威盛法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人員除有律師、地政士證照外,亦有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乙級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丙級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證書號:106環署訓字第HB121539號),以提供相關業者專業之服務,如有相關需求或問題,歡迎來電:02-23118190或Email來信:liu23118190@gmail.com聯絡諮詢,亦可在本部落格環保及法律相關文章內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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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蒐證發現非法業者挖掘砂石。(記者劉慶侯翻攝)

分享自自由時報社會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48214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三大隊一中隊,去年11月發現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段某地號農田內有怪手挖掘砂石,隨即由曳引車進入載運外出,再回填不明土方,行跡可疑,疑涉嫌盜採砂石及回填廢棄物。

    警方蒐證發現非法業者挖掘砂石。(記者劉慶侯翻攝)


    警方蒐證,發現良田土地被挖掘盜賣,再回填廢棄土。(記者劉慶侯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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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三大隊一中隊,去年11月發現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段某地號農田內有怪手挖掘砂石,隨即由曳引車進入載運外出,再回填不明土方,行跡可疑,疑涉嫌盜採砂石及回填廢棄物。

    警方蒐證發現非法業者挖掘砂石。(記者劉慶侯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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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擴大限塑公告,臺北市環保局同步推動兩袋合一政策,自明年起,臺北市的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業者不能再販售購物用塑膠袋。

分享自新頭殼newtalk |  台北市報導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22/107930

配合擴大限塑公告,臺北市環保局同步推動兩袋合一政策,自明年起,臺北市的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業者不能再販售購物用塑膠袋。   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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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擴大限塑公告,臺北市環保局同步推動兩袋合一政策,自明年起,臺北市的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業者不能再販售購物用塑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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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22/107930

配合擴大限塑公告,臺北市環保局同步推動兩袋合一政策,自明年起,臺北市的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業者不能再販售購物用塑膠袋。   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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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全文23條。如有該法第2條規定之「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行為等,依該法第14條之規定,即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謂特定犯罪,第3條共列舉規定了13種之罪,除了第1款概括規定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皆為所謂特定之犯罪外,第6款則明文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即與從事環境保護之相關從事人員有關。但因為立法院於105年12月30日即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為「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本法條之犯罪皆已符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指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之概括規定。而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6款原規定所指「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即是指90年10月04日廢棄物清理法全文修正後,迄至105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其變動者僅第1項後段「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至於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是指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所得之認定,並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故若從事廢棄物清理、處理之自然人、法人負責人(法人並不以公司為限,財團法人基金會亦是法人之一)、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違反第45條規定,而取得或變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嗣後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時,除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之規定處罰外,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即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罰則不可謂不重,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規定「違反第12條、第18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7項、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9條或第41條第1項」之犯罪,其規定涉及之範圍甚大,相關從業人員應謹慎注意及之。

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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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全文23條。如有該法第2條規定之「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行為等,依該法第14條之規定,即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謂特定犯罪,第3條共列舉規定了13種之罪,除了第1款概括規定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皆為所謂特定之犯罪外,第6款則明文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即與從事環境保護之相關從事人員有關。但因為立法院於105年12月30日即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為「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本法條之犯罪皆已符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指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之概括規定。而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6款原規定所指「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即是指90年10月04日廢棄物清理法全文修正後,迄至105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其變動者僅第1項後段「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至於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是指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所得之認定,並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故若從事廢棄物清理、處理之自然人、法人負責人(法人並不以公司為限,財團法人基金會亦是法人之一)、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違反第45條規定,而取得或變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嗣後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時,除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之規定處罰外,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即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罰則不可謂不重,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規定「違反第12條、第18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7項、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9條或第41條第1項」之犯罪,其規定涉及之範圍甚大,相關從業人員應謹慎注意及之。

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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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不當利得違反法令類別統計

分享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新聞專區

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50908103512#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發布日期:2016.09.08

    為彰顯環境正義,環保署自100年推動裁處違反環保法令案件之不法利得,截至今年8月底止全國裁處不法利得案件84件,罰鍰金額高達8億3,637萬餘元,該署未來將持續追討違法事業的不法利得,也呼籲企業遵行環境法規義務,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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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不當利得違反法令類別統計

分享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新聞專區

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50908103512#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發布日期:2016.09.08

    為彰顯環境正義,環保署自100年推動裁處違反環保法令案件之不法利得,截至今年8月底止全國裁處不法利得案件84件,罰鍰金額高達8億3,637萬餘元,該署未來將持續追討違法事業的不法利得,也呼籲企業遵行環境法規義務,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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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檢」又稱「行政調查」,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對私人所為各種資訊之蒐集活動而言(參廖義男教授著「從行政法制之發展論行政調查立法規範之原則」一文,收於行政調查制度之研討)。而我國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調查部分即規定於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及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調查權行使之法據。

廢棄物清理法為明確行政調查應有之範圍及限制等,故第9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以供檢查。如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除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外,並得命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並得使用或限制使用其動產、不動產,甚或作成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倘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使用人或公私場所負責人違反第9條規定時,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即應依同法第49條及第56條之規定處罰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廢棄物清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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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檢」又稱「行政調查」,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對私人所為各種資訊之蒐集活動而言(參廖義男教授著「從行政法制之發展論行政調查立法規範之原則」一文,收於行政調查制度之研討)。而我國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調查部分即規定於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及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調查權行使之法據。

廢棄物清理法為明確行政調查應有之範圍及限制等,故第9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以供檢查。如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除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外,並得命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並得使用或限制使用其動產、不動產,甚或作成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倘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使用人或公私場所負責人違反第9條規定時,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即應依同法第49條及第56條之規定處罰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廢棄物清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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