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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三大隊一中隊,去年11月發現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段某地號農田內有怪手挖掘砂石,隨即由曳引車進入載運外出,再回填不明土方,行跡可疑,疑涉嫌盜採砂石及回填廢棄物。

  • 警方蒐證發現非法業者挖掘砂石。(記者劉慶侯翻攝)

    警方蒐證發現非法業者挖掘砂石。(記者劉慶侯翻攝)

  • 警方蒐證,發現良田土地被挖掘盜賣,再回填廢棄土。(記者劉慶侯翻攝)

    警方蒐證,發現良田土地被挖掘盜賣,再回填廢棄土。(記者劉慶侯翻攝)

  • 嫌犯供稱,現場址自106年11月份開始整地以來,已有上百多次車輛進入傾倒土方,短短2週不法獲利粗估至少300萬元以上。(記者劉慶侯翻攝)

    嫌犯供稱,現場址自106年11月份開始整地以來,已有上百多次車輛進入傾倒土方,短短2週不法獲利粗估至少300萬元以上。(記者劉慶侯翻攝)

  • 警方查緝非法業者挖掘砂石。(記者劉慶侯翻攝)

    警方查緝非法業者挖掘砂石。(記者劉慶侯翻攝)

警方監控發現,現場專人負責駕駛怪手、及聯絡曳引車進入,作業分工細膩,顯為常態性集團犯罪。

警方經月餘蒐證,釐清回填土方來源及採取土石去處後,日前清晨利用對方回填廢棄物時,尾隨進入查緝,現場已有多處挖掘、回填不明土方痕跡,並有一處已挖掘3米多深的坑洞,當場查扣營業曳引車及挖土機各1部。

警方調查,主嫌姚永良未經申請,以整地名義與邱姓土地管理人達成共識,將採取外賣砂石所得價金七三分帳,再回填自桃園市大園區某砂石公司所產出的廢棄物土油砂,土質中並內含化學藥劑Polyacrylamide成分,以賺取收容費用。

姚嫌等人供稱,現場址自106年11月份開始整地以來,已有上百多次車輛進入傾倒土方,每車次收取3000元收容費用,另將從該地挖取之砂石以每立方米330元賣出,短短2週不法獲利粗估至少300萬元以上。

警方後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將姚嫌、邱姓地主及余姓砂石公司負責人等3人函送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另將函請新竹縣政府依土石採取法相關規範裁處。

 
 
 
 
 
 
 
 
 
 
 

小編說明:

本件就任意棄置廢棄物部分,致污染環境部分,應係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7條之規定,公司負責人及行為人應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再者就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第 47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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