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之規定,所稱「處理業」是指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行為或輸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業務者。

而處理業之登記機關為處理場 (廠) 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其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時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報者,不在此限。而登記機關受理處理業變更登記,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但申請及展延登記時,則應辦理現場勘查。又受理具受補貼機構資格之處理業展延登記時,雖得免辦理現場勘查,但受理處理含有害物質成分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展延登記時,則應辦理現場勘查。

處理業之登記證有效期限則為5年,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原登記項目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3至6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登記機關受理處理業展延登記時,應審酌其營運期間環保稽查取締紀錄、環境品質變異情形及其他認有必要審查之事項,據以准駁其展延申請。

至於處理業之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1. 登記證字號。

2. 機構名稱及地址、廠 (場) 名稱及地址。

3. 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4. 核准登記日期及有效日期。

5. 處理業業別及處理項目。

6. 處理廠 (場)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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